岳阳南湖风景区民间资金服务中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 是参照我市已成功运行的岳阳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优良模式,报岳阳南湖风景区管委会同意开业后在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并报岳阳南湖风景区财政局(岳阳南湖风景区目前没单独设立金融办)备案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区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岳阳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试点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的规定,成立的第一家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试点企业,该中心已于2014年11月11日取得营业执照,11月19日正式开业。
一、中心如何保障经中心登记出借的民间资金安全
确保出借人经中心登记出借资金的安全是中心的第一要务,也是中心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出借人出借资金保障没有强硬措施,就会产生出借风险,出借人没有安全保障感,就不会进行资金出借登记,中心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为了确保出借人的资金安全,保障正常有序的民间资金投融资环境,杜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行为,我中心建立一整套强有力的风险保障机制,设置了以下四道保护措施,确保出借人的出借资金零风险。
首先,建立完善的制度和管理体系。中心设置了健全科学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资金对接和审批规则。中心为出借资金安全设置五重保护措施,即中介机构或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反担保、担保公司保证金代偿、专项风险准备金补偿、风险处置准备金补偿。同时,中心对借款人的单笔或累计借款额度上限设定为2000万元,对借款期限最长限定为一年。中心对借款人的资金用途、资信能力、社会信誉、还款来源均进行认真借前调查落实,并且每笔借款必须有对应的担保措施。资金出借后,中心信息部、风险部及担保机构进行资信跟踪检查,及时掌控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在借款人付息和还本日期届至时,中心安排信息部负责督促和催收,中心从制度和管理上,将借款风险降至最低点,确保出借资金零风险。
其次,中心和中介机构分别提取专项风险准备金和风险处置准备金用于风险防控。中心和中介机构在财务制度上分别设立专项风险准备金和风险处置准备金的“两金保障制”,中心每月按资金对接额的千分之二提取专项风险准备金,中心及中介机构从各自业务收益中提取百分之三的风险处置准备金。该二笔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应对借款人出现逾期付息和还本时,中心及中介机构以自身提取的准备金,确保出借人能按期收到利息和本金。
第三,中心建立了资金代偿保障机制。当上述五重安全保障措施仍不足以支付出借人借款本息时,中心及中介机构设立了债权受让制度,根据出借人的要求,中心或中介机构立即启动代偿机制,由出借人出具债权转让书和债权转让通知书后,中心或中介机构直接代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到期的借款本息,然后,中心或中介机构以受让债权人的身份向借款人、担保人、反担保人追偿,确保出借资金不发生风险,从利益上使出借人的资金利益最大化,从措施上使出借人的出借资金零风险。
第四,强化政府监管保障。中心整个业务流程和交易状况的全部信息均由南湖风景区管委会的现场和非现场全面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随时对我中心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根据检查监督的需要,中心的财务报表及有关数据根据监管部门现场或通知要求,如实向相关职能部分提供,确保中心安全、有序、稳妥运行,实现出借人和借款人互利共羸。
二、来函中提及的出借人资金是否可以提前收回的问题
中心作为免费的中介服务平台,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免费的资金登记对接服务。出借人和借款人在我中心登记各自的信息后,中心通过指派中介机构、担保公司进行借前调查,经业审会决定通过后,中心信息部进行资金配对,对接成功后,由出借人与借款人直接签订借款合同,中心作为见证人予以合同见证后,出借人向借款人指定的银行帐户直接转入出借资金。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如借款人出现连续两次未按时支付到期利息的违约行为时,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提前收回借款,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协商后,双方可以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归还借款本息。如借款人没有违约行为,出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收回借款,属于出借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签约当事人应当善意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不得违约和提前解除合同,只有在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或资信状况出现严重恶化,可能危及出借资金安全偿还的情形下,出借人才有权利提出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借款。如果借款人对于提前偿还有异议,或中介机构和中心认为出借人要求提前归还的理由不成立时,出借人不可以提前收回资金。
三、关于融资利率高低不一问题
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市场经济决定了出借人的出借利息要求和借款人愿意承担的利息标准。依据岳阳民间资金出借的市场行情,结合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参照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中心目前制订的出借资金年收益率为15%是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出借人只有在接受我中心这一出借利息标准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出借资金登记,才能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出借资金。
至于,目前其他民间资金融资机构允诺或实行的出借利息标准高低不一的状况,系双方自愿行为,目前,我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贷款利率标准都授权各商业银行在公布的标准范围内,有一个自主浮动利率的空间,国家正在积极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故此,不同经营者定出不同的利息标准属于市场经济的特性。现在无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实行民间出借资金统一利息标准,现行司法保护的最高利息标准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人民法院对此不予保护和支持。
谨此回复。
岳阳南湖风景区财政局
2014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