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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取得的收入是否要缴税

在国外当地公司(非中资)务工,取得的工资是否要向国内缴个税?如果需要,怎么缴税?

写 信 人:VV
写信时间:2021-08-19 08:15:05
信件回复:

您好,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首先区分身份

(一)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缴纳个税。

(二)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税。

注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工资或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三、(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二)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三)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四)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四、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五、办理申报

您可持个人身份证件前往税务部门办税厅办理申报。详情可咨询纳税服务热线12366,热线开设了个税申报咨询专线。

回复部门:市税务局
回信时间:2021-08-24 09: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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