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本人于2016年8月在恒泰雅园购买商品房一套,并于次月交房,当时合同约定预计将于2017年内办理好房产证并交付业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十八条中就对此有明确规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依照上诉法律解释,恒泰地产公司已严重违约,不知岳阳管理部门有否管辖权限予以惩处?
今天已经2018年3月了,房产证的消息还遥遥无期。因本人需提取公积金需要房产证,想请问一下,在现有的情况下,我能否有希望拿到我房子的房产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