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3月,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布长江流域片2025年度水行政执法十个典型案例,其中湖南省岳阳市吴某未持有采运管理单装运砂石案入选。这一案例不仅揭示了砂石运输环节的法律红线,也为行业从业者敲响了警钟。
下面,我们一起深入了解该案件的详细情况及其典型意义。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18日,湖南省岳阳市水利局对“湘岳阳货XX”运输船所载砂石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吴某利用“湘岳阳货XX”运输船从湘阴县关门洲水域装运河道砂石4000余吨至岳阳县东洞庭湖扁山水域,所持两张采运管理单共记载砂石吨位为3002吨,低于其实际受载砂石吨位,且不能提供超出砂石的相关合法票据。吴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岳阳市水利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吴某仅能提供砂石合法来源证明,部分运输的砂石未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采运管理单,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未持有采运管理单的1000吨砂石系合法购买且尚未出售,未产生违法所得,岳阳市水利局依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吴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按时缴纳罚款,现已结案。

案件解析

本案是采砂监管中查处部分砂石未持有采运管理单违法行为的一起典型案例,水利执法部门本着实事求是、过罚相当的原则,避免了“一刀切”的机械执法,具有示范意义,同时,也为打击利用过驳逃避采砂监管的行为提供了成功的查处范本。

典型意义

1.彰显了过罚相当的行政执法理念。本案中执法机关并未因当事人部分砂石缺少采运管理单而否定全部砂石的合法性,也未因程序违法而直接推定其实体违法。在查明涉案1000吨砂石确有其合法来源,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未产生实际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最终在裁量基准范围内处以相对较低的罚款,体现了行政处罚实事求是、过罚相当的原则。
2.凸显了砂石采运管理单在采砂监管中的核心地位。本案清晰的向砂石运输行业阐明:“来源合法”不等于“运输合法”。采运管理单是砂石在整个流通环节中唯一的、贯穿始终的“合法身份证”。即使砂石确为合法购买,一旦缺失此单据,运输行为即构成违法。这一案例强化了采运管理单的法律权威,警示从业者必须确保单据与砂石实物在数量、来源上的完全对应,任何环节的缺失都将导致法律风险。
3.揭示了过驳环节是采砂监管的重点与风险点。本案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船舶间的过驳作业过程中,私自过驳是非法砂石“洗白”和监管套利的高发环节。因此,必须将《过驳证明》等文书作为关键证据进行核查,并利用船舶航行轨迹等科技手段验证过驳行为的真实性,有效阻断了该部分砂石的非法流通渠道,与打击非法开采(源头)和非法销售(末端)形成合力,展现了全链条打击非法采砂的监管思路。
4.体现了科技赋能与部门协同的现代监管模式。在本案调查中,执法机关不仅依靠现场检查和询问,还积极函请岳阳市水运事务中心协助调取船舶航行轨迹,通过数据比对印证了过驳行为。展示了“人防”与“技防”相结合、不同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执法协作的强大威力,为处理类似隐蔽性较强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方法论。

法条链接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运砂船舶装运河道砂石,应当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明砂源合法的采运管理单。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运砂船舶装运河道砂石,未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采运管理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