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办案质量、推动依法行政,市司法局在全市组织开展了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评选出“某卫生室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等12个案例为2025年度全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此次评选的全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在各个执法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指导性,较好地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全市行政执法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现将12个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某卫生室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报送单位:汨罗市医疗保障局
案例二 田某某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和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从事贸易结算案
报送单位: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三 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一案
报送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四 某康复医院未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要求及时监测血药浓度等案
报送单位:岳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案例五 吴某未持有采运管理单装运砂石案
报送单位:岳阳市水利局
案例六 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报送单位:君山区生态环境局
案例七 县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
报送单位: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案例八 朱某兵未取得许可证明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报送单位:岳阳楼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案例九 对某幼儿园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报送单位:湘阴县消防救援大队
案例十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案
报送单位:岳阳市气象局
案例十一 某加油站顺应规划迁建及“他有他营”模式创新案
报送单位:岳阳市商务局
案例十二 某餐厅收购、加工非法渔获物案
报送单位: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键词】
违规装运砂石 行政处罚 过驳监管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8日,吴某利用“湘岳阳货XX”运输船从湘阴县关门洲水域装运河道砂石4000余吨至岳阳县东洞庭湖扁山水域,未持有其中1000余吨砂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采运管理单,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岳阳市水利局对涉案船只立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立案查处,未持有采运管理单,但能够提供砂石来源合法证明的,处罚款2万元。
【处理结果】
岳阳市水利局依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运砂船舶装运河道砂石,未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采运管理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第三项第二目“较重违法行为情形:未持有采运管理单,但能够提供砂石来源合法证明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吴某未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采运管理单,但能提供砂石合法来源证明,属于较重违法情形,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未持有采运管理单的1000余吨砂石系合法购买且尚未出售,未产生违法所得,岳阳市水利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当事人已按时缴纳罚款,现已结案。
【典型意义】
一是彰显了过罚相当的行政执法理念。本案中执法机关并未因当事人部分砂石缺少采运管理单而否定全部砂石的合法性,也未因程序违法而直接推定其实体违法。在查明涉案1000余吨砂石确有其合法来源,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未产生实际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最终在裁量基准范围内处以相对较低的罚款。这体现了行政处罚实事求是、过罚相当的原则,避免了“一刀切”的机械执法,对复杂案件的公正处理具有示范意义。
二是凸显了砂石采运管理单在采砂监管中的核心地位。本案清晰的向砂石运输行业阐明:“来源合法”不等于“运输合法”。采运管理单是砂石在整个流通环节中唯一的、贯穿始终的“合法身份证”。即使砂石确为合法购买,一旦缺失此单据,运输行为即构成违法。这一案例强化了采运管理单的法律权威,警示从业者必须确保单据与砂石实物在数量、来源上的完全对应,任何环节的缺失都将导致法律风险。
三是揭示了过驳环节是监管的重点与风险点。本案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船舶间的过驳作业过程中,私自过驳是非法砂石“洗白”和监管套利的高发环节。因此,必须将《过驳证明》等文书作为关键证据进行核查,并利用船舶航行轨迹等科技手段验证过驳行为的真实性。本案为打击利用过驳逃避监管的行为提供了成功的查处范本。
四是展现了全链条打击非法采砂的监管思路。对非法运输环节的严厉查处,是切断非法砂石“采、运、销”黑色产业链的关键一环。本案的查处,有效阻断了该部分砂石的非法流通渠道,与打击非法开采(源头)和非法销售(末端)形成合力,体现了从单一环节监管向全链条、闭环式监管的思维转变,对维护健康的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具有深远意义。
五是体现了科技赋能与部门协同的现代监管模式。在本案调查中,执法机关不仅依靠现场检查和询问,还积极函请岳阳市水运事务中心协助调取船舶航行轨迹,通过数据比对印证了过驳行为。这展示了“人防”与“技防”相结合、不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执法协作的强大威力,为处理类似隐蔽性较强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方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