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境内河道采砂的现场旁站监管,建立规范有序的采砂管理秩序,根据《岳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境内河道采砂可采区。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辖区内省管河道采砂可采区许可采砂船舶的数量,负责向辖区内省管河道内每条采砂船舶派驻3名现场旁站监管员(组长1名、成员2名)。签单发航员可由旁站监管员兼任。市管河道参照执行。
第四条 采砂船舶工作时间必须保证有2名以上(含2名)的现场旁站监管员在现场进行监管。
第五条 县级河道采砂综合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现场旁站监管员的遴选和岗前培训。市级河道采砂综合管理机构为培训合格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并以劳务派遣的形式予以聘用,聘用合同一年一签。
第六条 河道采砂现场旁站监管员被聘用后,应当在聘用合同签订当天向市级河道采砂综合管理机构缴纳2万元诚信保证金,正常解聘后全额予以退还。
第七条 市级河道采砂综合管理机构委托县级河道采砂综合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河道采砂现场旁站监管员进行管理和考核考评,考核考评结果直接和现场旁站监管员的工资福利挂钩。河道采砂现场旁站监管员的工资福利由市级河道采砂综合管理机构按年度拨付。
第八条 采、运砂管理相对人必须接受现场旁站监管员的管理,服从现场旁站监管员的调度指挥,不得阻挠、妨碍现场监旁站监管员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九条 河道采砂现场旁站监管员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可采区的采、运砂船舶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志记录等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河道采砂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河道采砂管理机构的决定、命令;
(二)监督检查采砂船舶的技术人员、设备功率等基本情况是否与采砂许可证的内容相一致;
(三)督促采砂船舶按许可作业范围、许可作业时段、许可作业方式、许可开采总量进行采砂作业;
(四)监督检查采砂业主不得为运砂船舶超载量装载,不得为无营运证的运砂船舶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运砂船舶进行配载;
(五)对运砂船舶装运砂石的数量进行查实,核签“岳阳市河道砂石采运票”。对超载船舶强制减载,不配合的可以拒绝为其核签“岳阳市河道砂石采运票”。
(六)督促采砂船主建立和落实作业台班记录制度,逐日统计采砂总量,并汇总报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七)督促采砂船主按照河道采砂管理的规定处理弃料以及落实环保措施;
第十条 河道采砂现场旁站监管员发现采、运砂管理相对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采砂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现场旁站监管员有权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要求采、运砂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采、运砂人说明有关问题;
(三)进入采、运砂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采、运砂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采、运砂人履行法定义务。
第十二条 现场旁站监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级河道采砂综合管理机构予以辞退。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进行时段控制,导致船只拥挤,阻碍航道的;
(二)没有根据现场采砂状况合理安排采、运砂船进行采砂和装砂,导致现场秩序混乱的;
(三)没有如实核签“岳阳市河道砂石采运票”,导致采砂船的采砂量超过河道采砂许可证核定量的;
(四)出现收受贿赂、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行为的;
(五)年度考核考评为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旁站监管工作实行连带制度。没有如实核签“岳阳市河道砂石采运票”的,给予当班现场旁站监管员5元/吨的罚款,给予不当班的现场旁站监管员1元/吨的罚款。同组负责人不当班的给予2元/吨的罚款。
第十四条 旁站监管员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含2次)工作失误导致河砂资源流失的,由县级河道采砂综合管理机构予以辞退,其缴纳的诚信保证金转为罚款。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作为现场旁站监管员聘用合同的附件,与聘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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