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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河道采砂稽查制度
编稿时间: 2013-09-17 13:51 来源: 市水务局
 

一、为加强全市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根据《岳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市级河道采砂综合管理机构内设河道采砂稽查大队,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采、运环节的监督和稽查工作。

三、河道采砂稽查大队主要职责:

(一)制定稽查工作年度计划;

(二)监督检查采砂船舶(机具)相关证件是否齐全;

(三)监督检查运砂船舶(车)在运砂过程中是否持有有效的《岳阳市河道砂石采运票》,对无票偷运和少票多运的运砂船舶(车)进行查处;

(四)调查处理有关河道采砂的投诉和举报;

(五)对禁采时段和禁采区域的盗采砂石行为进行打击整治;

(六)协助采砂管理部门维护河道采砂现场生产秩序;

(七)协助河道砂石运输检查站对运砂船舶进行稽查;

(八)承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采砂综合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河道采砂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忠于职守、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稽查人员与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的情况下应当回避。

五、河道采砂稽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河道采砂综合管理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收回稽查证件,并移交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河道采砂执法时未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的;

(二)河道采砂执法中使用不文明用语的;

(三)参加由被稽查单位安排的宴请和娱乐、休闲活动的;

(四)收受被稽查单位的现金、礼品、礼盒及其他有价证券的;

(五)在被稽查单位低价购物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

(六)饮酒后进行执法的;

(七)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非法采砂和非法运砂行为瞒报或私自放行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对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河道采砂违法违规事件应当及时作好记录。经初步核实属于稽查范围的,应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稽查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七、河道采砂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2人以上(含2人)并出示相应证件。

八、采砂业主、采砂船主、运砂船(车)主应当根据稽查工作的要求,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

九、河道采砂稽查笔录应当交由被调查、检查人员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员、被检查人员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的应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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