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水罚决〔2024〕4号
当事人:吴X
有效证件及号码:43XXXXXXXXXXXX
住所地:湖南省XX县XX镇XXX组
经查,2024年6月27日,当事人利用“鄂潜江货1658”运输船从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采区装运河道砂石至洞庭湖君山后湖水域,无法提供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明砂源合法的采运管理单,并且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鼎城区十美堂采区签单发航凭证》《砂石来源证明》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运砂船舶装运河道砂石,应当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明砂源合法的采运管理单”。9月1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市水罚告〔2024〕4号),告知当事人有权在指定期间内向本机关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现依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运砂船舶装运河道砂石,未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采运管理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吴X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所处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账号:18385901040008017,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水利局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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