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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
岳阳市长江洞庭湖水利事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市本级水利建设基金 |
政府性基金 |
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 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 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 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
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 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 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
设;农田水利、农村饮水 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 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 造及项目前期工作;防汛 应急度汛;水利科技教 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 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3%.应提取 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
费、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 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 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 取得的矿业权价款中提取3%。
(三)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 于15%的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四)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缴 纳水利建设基金。
(五)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 用费的10%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
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 利建设基金筹集和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27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11〕45号);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湘财税〔2021〕5号) |
执收单位: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