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市水罚决〔202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周*红
有效证件及号码:43**************10
住所地:**县***镇**社区*组
经查,2025年12月31日,你利用运输船舶将700吨(约467立方米)砂石卸载堆放在资水南湖洲镇下莲塘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并且有《影像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小南湖砂场砂石进场记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之规定。2026年2月4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市水罚告〔2026〕1号),告知你有权在指定期间内向本机关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条: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三)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障碍物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在防汛期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在期限未清除障碍或者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依法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所处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收款人帐户:岳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1907060229200034092)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水利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