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政执法,协调跨县(市、区)水事纠纷,组织调查重大涉水违法事件,并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水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的衔接,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指导全市水利领域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承办市本级水利领域生态损害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