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支部:
根据机关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求,下面就当前基层党组织建设几项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支部书记述党建活动
根据《局2016年机关党建工作计划》,按照市直机关工委《机关党建考核细则》要求,各支部书记就贯彻落实《条例》、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以及年度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向机关党委进行一次专题述职,时间定在2017年1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今年,是开展支部书记述党建的头一年,各支部一定要认真对待,积极准备。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各支部书记要认真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高度重视述职工作,要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认真研究谋划,做好相关准备,确保这项工作有序开展。二是要全面总结党建工作情况。要深刻学习领会关于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新思想新要求,切实增强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全面总结今年来的工作情况,为上级机关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三是要认真撰写述职报告。报告要直奔主题,开门见山。主要包括履行基层党建工作主体责任、查摆剖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整改落实的具体措施等。要真正把自己摆进去,始终贯穿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这条主线,讲清个人在抓研究谋划、抓督促落实、抓重点难点问题解决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努力的方向。写成绩的篇幅不超过1/3,述职报告字数不能少于3000字。
二、召开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
按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求,年底前,各支部要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支部班子及其成员要对照党章党规、对照党员标准、对照职能职责,联系自身实际,进行深刻的党性分析,找准找实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面向党员和群众广泛征求意见,普遍开展谈心交心,严肃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要组织全体党员对支部班子的工作、作风等进行评议。
三、民主评议党员
1、民主评议范围:全体党员按照组织隶属关系,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民主评议。预备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但不确定等次。
2、民主评议内容:与当年度党员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服务中心工作、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及遵纪守法等情况相结合,在职党员还要与个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相衔接。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严格执行党组织的决定,自觉服从党组织安排,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是否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升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3)是否站在改革发展前列,维护改革发展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与和支持我市改革发展实践,在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是否牢记为民宗旨,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反对“四风”,主动联系服务群众,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实事。
(5)是否认真执行党的廉洁自律准则,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规章制度,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
(6)是否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扎实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交纳党费,努力完成党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
3、民主评议程序: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时间相对集中,原则上在当年底前完成,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与会党员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习动员。通过上专题党课、集体讨论等形式,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重要文件以及重要会议精神,对党员普遍进行党员标准和党性教育,打牢思想基础。
(2)自我总结。每个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客观地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方向,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3)支委初评。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自我总结、日常管理考核、群众反映等情况,对每名党员的成绩和不足形成初步意见,作为党支部讲评的依据。
(4)大会评议。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按通报情况、党员自评、党员互评、支部讲评、民主测评的程序进行。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对党员进行民主测评。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党员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分党小组进行。
(5)组织评定。支部党员大会评议结束后,支委会根据民主评议情况,结合党员现实表现重点是党员日常管理情况,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对每名党员形成评定意见,及时向党员反馈,并将评议结果报机关党委备案。
4、合理确定等次。党支部应将民主测评结果作为组织评定的重要依据。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优秀等次名额,一般不超过本党支部党员总数的20%;评为优秀等次的,其优秀票应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对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经核实确有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情形的,应评为不合格等次;对不合格票未超过三分之一,但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合计超过40%的,应考虑评为基本合格等次。同时,有群众参与满意度测评的,凡满意票低于70%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满意票高于50%的,应考虑评为不合格等次。
对具有以下情形,事实确凿、影响较坏的,即使民主测评不合格票未超过三分之一,群众不满意票未超过50%,仍可由党支部委员会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理想信念缺失,信仰迷茫,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不信马列信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甚至信谣传谣、妄议中央,诋毁、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3)宗旨观念淡薄,忽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疾苦,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的。
(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被动应付、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的。
(5)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的。
(6)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的。
5、注重结果运用。各支部要充分运用民主评议党员的结果,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党员,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表彰;机关党委每年“七一”表彰的优秀党员,一般应从党支部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党员中产生。对评为合格等次的党员,要引导其向优秀党员看齐,不断提升自己。对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党员,要指定专人及时诫勉谈话,帮助教育改正。对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党员,要依照程序严肃处置。
支部书记述党建报告于2017年1月10日前报机关党委审定,专题组织生活会情况及民主评议党员结果一并于2017年1月10日前上报机关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