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治违规使用长江岸线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门户网站   2015-07-21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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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推进湖南发展新增长极建设加强长江港口岸线管理,科学规划和切实保护长江岸线资源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长江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3〕38号)、《关于印发岳阳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20号)精神,决定2015年开展“岸线管理专项整治年”活动专项清理整顿违规使用长江岸线资源行为,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依规、分工负责、积极稳妥、整体推进的原则用6个月时间,全面完成长江港口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工作建立健全岸线管理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长江港口岸线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地方海事局、岳阳海事局、岳阳航道管理处、长航公安岳阳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城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新闻办和华容县、临湘市、岳阳楼区、君山区、云溪区人民政府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地方海事局市地方海事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该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2015年底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三、任务安排

(一)宣传部署阶段:2015年5月上旬前。

召开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动员部署清理整顿工作;沿长江各县市区出台《整治违规使用长江岸线资源工作方案》明确将岸线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并报市领导小组批准执行发布《关于整治违规使用长江港口岸线行为的通告》;市、县两级新闻媒体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宣传引导。

责任单位:沿江各县市区政府、市地方海事局、市政府新闻办、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清理整治阶段:2015年5月中旬至7月下旬。

    强化规划、法制意识以《岳阳港总体规划》(报批稿)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深水深用、浅水浅用”,“从严掌握、保证需要”的原则开展整治行动。

    1.加强与环保部的对接争取5月30日前完成《岳阳港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地方海事局。

2.沿长江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整治行动。

整治工作重点为:

(1)未经批准设立的砂石码头和堆场;

(2)未经批准的其他散货码头和堆场;

(3)证照不齐的码头;

(4)取得岸线使用许可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码头;

(5)其他非法设立的涉岸涉水设施。

    对上述五类问题在整治过程中要建立相应台账,如有特殊情况所在县级政府应提出处理建议,提交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决定。

责任单位:华容县、君山区、云溪区、临湘市政府。

3.依法整合岸线资源。

    (1)对多占少用的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华能岳阳电厂岸线进行依法调整。

责任单位:市地方海事局。

(2)对少批多占的云溪兴达水利码头多占岸线依法收回。

责任单位:云溪区政府。

4.长江沿线各县市区要从海事、水务、公安、城管、国土、港航等单位抽调人员成立联合执法组对抗拒执行市政府整治违规使用长江港口岸线通告的行为人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华容县、君山区、云溪区、临湘市政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8月。

沿长江各县市区汇报整治情况实地抽查,逐项验收总结并通报整治情况;召开整治工作总结会议总结有关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责任单位:市地方海事局及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四)建立长效机制。

1.根据整治工作实际不断完善有关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实现长江港口岸线管理规范、开发有序。

    2.按照2014年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决定由市交建投在城郊建设砂石码头,新砂石码头建成后按照市政府《关于整治市中心城区沿湖砂石散货客运码头的通告》(岳政告〔2010〕9号)规定,关停市城区现有砂石码头。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3.严禁船舶在未经批准的码头作业。

    责任单位:岳阳海事局。

4.华容县、临湘市按照《岳阳港总体规划》(报批稿)统一规划长江砂石码头布局严禁乱建砂石码头行为。

责任单位:华容县、临湘市政府。

5.加强日常巡查和联合执法杜绝新的违法违规现象发生。各港航所要加强岸线的日常巡查管理严防违法使用港口岸线行为发生。

责任单位:市地方海事局沿江各县市区政府。

6.进一步落实岳政办发〔2013〕38号文件精神强化岸线后方1公里陆域监控管理。

责任单位:沿江各县市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和涉诉、涉访事件做到及时应对、有效解决。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对可能出现的负面舆情、谣言等及时回复澄清。

(二)要建立联合督办机制组织督查、督办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落实失职追责制度对在整治行动中工作不力、延误整治工作进度等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整治工作所需日常经费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自行列支专项入账;特殊情况需要较大额度经费的由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