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调整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22〕46号)有关要求,湘阴县水利局、湘阴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了《洞庭湖湘阴县湖段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调整方案》《湘江湘阴县河段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调整方案》。两个《方案》经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审核通过,并由市水利局向社会公众公示,于2025年12月23日获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对于调整后的洞庭湖湘阴县湖段管理范围、湘江湘阴县河段管理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河段及划界标准
本次调整河段为洞庭湖虞公港段、湘江干流躲风亭中学萝卜洲左汊、湘江洪道东支右岸乌龙嘴段。本次划界针对无堤防段,采用设计水位进行划界;有堤防段,采用堤脚线外延30m进行划界。防洪标准、设计水位均沿用前期划界成果。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二、相关要求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法禁止以下活动:
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填河造地,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养殖、放牧、圈养牲畜及在桥涵孔道内设置栅栏,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2、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4、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5、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安全警示标志及其他水利设施。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相关活动。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生产建设活动应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特此公告。
附件:洞庭湖湘阴县湖段、湘江湘阴县河段管理范围调整情况表
附件:洞庭湖湘阴县湖段、湘江湘阴县河段管理范围调整情况表.wps
岳阳市水利局 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