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水利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收费对象 |
免征或不征情形 |
备 注 |
1 |
一、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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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八条~三十七条; 2.《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 3.《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性收费标准收费的通知》(湘发改费价规〔2021〕473号)。 |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下列情形不征收水资源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每户每月取地表水180立方米,或者取地下水80立方米);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6.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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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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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用水 |
0.1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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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活取水 |
0.1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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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供水取水 |
0.08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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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力发电取水 |
0.003元/kW·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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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 |
0.003元/kW·h |
在开征水资源税前暂按0.0015元/kW·h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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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 |
0.6元/m3 |
在开征水资源税前暂按0.3元/m3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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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种行业取水 |
0.2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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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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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供水取水 |
0.15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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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于制作纯净水取水 |
1.00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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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取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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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供水管网覆盖区 |
0.7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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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供水管网未覆盖区 |
0.2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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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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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 2.《湖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14〕49号); 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调整文件的通知》(湘水函〔2017〕185号); 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
由水利部门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通知单》,缴费人持《缴款通知单》在税务部门进行税费种认定并缴费。 |
1.一般性建设项目 |
1.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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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采矿产资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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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建设期间 |
1.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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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开采期间 |
0.7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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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土、挖矿、采石及烧制砖、瓦、瓷和石灰 |
1.0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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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放废弃土、石、渣 |
1.0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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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因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水涌水而疏干排水的,水资源费按地下水水源中取水用途为其他取水的城市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征收标准的20%征收;
2.漂流取用水,水资源费按其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
3.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的水资源费由按发电量计征调整为按实际取水量计征,计费单位由“元/kW·h”改为“元/m3”;
4.对超过限额部分的农业生产用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按农业生产取水水资源费政策执行。农业生产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用水。
5.地热、矿泉水从量计征资源税,地热水和用于制作矿泉水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