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解读
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颁布实施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5月1日,新修订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正式实施。
一、修订背景:贯彻落实2021年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适应水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为新阶段水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更加完善、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水利部于2021年启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并于2023年颁布实施。
二、修订重点法条:
1、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2、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一)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决定的;(二)拟作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决定的;(三)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前款第(一)项所称“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五万元以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第四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
4、第四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送达水行政执法文书,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水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