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17年11月1日,湖南省召开了省市县乡村五级干部电视电话会议,会上省委杜家毫书记就河道采砂提出了“国有进入”的要求。2018年12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修订了《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具体措施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2019年5月31日,省水利厅下发了《湖南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省管河道采砂计划的通知》。2019年6月4日,湘阴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了《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同意我县砂石资源开采权实行政府统一经营管理的请示》,我市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提上了议事日程。
制定《办法》依据主要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水河湖2019〕64号);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和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18〕24号)。
二、目标任务
使我市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有据可依,同时,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前提。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统一经营管理的实施期限由岳阳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关于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河道采砂日常管理责任主体。相关部门负责对采砂行为进行监管。实施统一经营的国有企业具体负责砂石开采经营,落实控总量、控范围、控时段、控船数、控功率等“五控”和安全生产以及各专题论证报告的要求。
(三)关于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程序。1、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决定;2、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财政等部门编制统一经营管理实施方案,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地方海事、农业农村、林业、财政等部门审批统一经营管理实施方案,并报省水利厅备案;4、县级人民政府择定一家国有企业实施河道采砂统一经营,并与其签订砂石开采合同;5、实施统一经营的国有企业按相关文件要求缴纳河道砂石资源收益;6、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7、实施统一经营的国有企业按要求做好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经营工作,市、县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四)关于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效果。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河道采砂生态监测和评估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开采区进行地形测量和水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并将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逐年评估实施效果,对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
四、适用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及其统一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在长江干流岳阳段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