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水利部关于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意见的需要。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信用联合奖惩的规范性文件,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具体举措,文件出台的目的,是有效治理失信行为高发问题,使失信者付出足够的代价,并通过实施正面激励让守信者受益,做到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从而形成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正确导向。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水利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中也提出,要加快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水利建设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和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我厅制定此《办法》,就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水利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精神。
(二)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的需要。近年来,湖南省水利厅建立了信用信息平台,加大了信息公开和应用力度,实现了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出台了《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办法》、《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对招投标信用评分因素和标准进行了规范;在全国创新性的开展了电子招标投标,从规则上排除人为因素对招投标活动的干扰。这些措施,对规范水利建设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标后监管和履约评价等方面的工作力度还不够。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需要,有必要加强标后监管和履约评价,遏制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制定此《办法》,有利于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二、《办法》的起草依据
《办法》起草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参考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制度,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
三、《办法》起草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6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起草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参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和涉水工程专题报告编制的市场主体。包括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供货、咨询以及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本办法第二条所称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信用评价包括项目法人信用评价和企业信用评价(除项目法人以外的市场主体单位信用评价)。
第四条:工作职责
《办法》规定信用评价每年度进行一次,一般在12月底前完成并公告。并对省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职责予以明确。
第五条:评价模式
项目法人信用评价采用总体计分评价方式,具体计算按本办法所附标准执行;
企业信用评价采用分项计分、总体评价方式,包括综合能力及市场行为评价、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后履约评价,具体计算按本办法所附标准执行。
第六条:评价内容
项目法人信用评价应由项目法人按照本办法所附评价标准进行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和佐证材料。
企业信用评价由各单位自行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七条:企业信用评价期限
综合能力及市场行为评价期限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进入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之日起至退出之日止。
质量安全管理评价评价和标后履约评价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止。
第八条:等级划分
《办法》规定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B、C五个等级,首次进入本省水利建设市场、未申请信用评价以及连续两年无在建项目的市场主体单位信用等级默认为B级。
第九条:计分方法
对三种特殊情形的计分方法予以说明:
(一)凡首次申请企业信用评价,但评价时尚不具备按本办法进行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标后履约评价条件的市场主体,其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后履约评价得分均按该项总分值的75%(根据听证代表意见修改)计算,综合能力及市场行为评价得分按实际得分计算。
(二)凡按本办法进行过评价,但当年度无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后履约评价得分按该企业上年度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后履约评价得分计算,综合能力及市场行为评价得分按实际得分计算。
(三)同一单位在本省内有多个在建水利工程的,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标后履约评价得分按多个在建水利工程得分后的平均分数计算。
第十条:扣分规定
规定对企业信用评价中以下五种一般失信行为的相应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及标后履约评价得0分:
(一)申报单位未按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项目清单或有在建项目故意不申报的、隐瞒不报的;
(二)因申报单位原因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履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给防汛抗旱或发挥工程效益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造成工程不符合要求,并拒绝或未及时采取措施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处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
(四)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不按规定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经监理单位、项目法人、验收主持单位等检验认定修复质量不合格的;
(五)勘察、设计、咨询等单位编制的水利相关专题报告连续两次未通过审查批复的(根据水资源处、河道处、水保处意见修改)。
第十一条:信用降级及修复
对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有效期内信用等级降为C级,对记录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在有效期内信用等级降一级。
市场主体在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水利厅提出信用等级修复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恢复原信用等级。上年度末信用等级为C级的,当年信用等级评定不超过B级。
第十二条:公布与申诉
市场主体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水利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省水利厅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信用等级的决定,并通知市场主体。
第十三条:动态管理
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定期进行抽查复验,经查验实际情况与信用等级不符的,将实时调整其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成果运用
明确了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期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均可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五:审核规定与罚则
对各信用评价主体及相关管理人员明确了纪律要求。
十六条,附则
对解释权限和试行时间做了规定。
附件1:项目法人信用评价标准
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拟定了项目法人信用评价具体赋分标准。项目法人信用评价标准分为前期工作阶段(53分)和工程建设阶段(47分)。
附件2-9: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参考《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省市相关办法,结合我省水利建设拟定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供货、咨询服务单位信用评价标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分为综合能力及市场行为评价(30分)、质量安全管理评价(40分)、标后履约评价(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