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根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我省制定了《湖南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实施方案》,2019年3月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方案明确要求全面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并由省水利厅牵头制定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考核实施办法,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政府集中力量,积极推进小水电清理整改,取得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清理整改工作成果,推动水电站全面落实生态流量,亟需出台本《办法》,加快构建生态流量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水电站绿色发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3.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4.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
5.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
三、起草过程
1.委托专业机构研究。由于该《办法》政策性强、标准高,省水利厅特委托国内权威机构国际小水电中心承担《办法》研究起草。
2.组织实地调研。2020年4月以来,省水利厅联合国际小水电中心专家赴长沙、炎陵、汝城、资兴等地开展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工作调研,赴湖北、江西、重庆等省(市)学习小水电清理整改及生态流量监管先进经验,并开展了全省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及监测工作实地调研。
3.反复征求意见。《办法》初稿形成后,2020年11月、2021年5月、7月、9月、11月,先后5次征求省小水电清理整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2020年11月、2021年7月,2次征求厅机关处室意见;2020年11月、2021年9月,2次征求各市州水利局意见;2021年7月、8月,组织召开2次专家咨询会议。在多次征求意见中,各单位反馈意见69条,采纳40条,部分采纳9条。
4.多次修改完善。按照《长江保护法》和国家部委关于生态流量保障新要求,综合反馈意见以及专家建议,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并最后征求了一次省直有关单位意见,全部反馈无意见。
5.严格审查评估。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办法(送审稿)》先后通过了厅有关部门组织的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21年11月8日通过厅长办公会审议,11月29日通过厅务会议审定。2022年1月19日,通过省人民政府审查备案,正式出台。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至七条:规定了《办法》目的、适用范围、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和分级监管权限;明确了生态流量定义、调度原则、计算依据和确定原则。
2.第八至十二条:明确了电站业主关于生态流量泄放及监测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方面的义务责任。明确了生态流量泄放及监测工作要求,包括泄放设施建设、监测断面选取、监测数据采集与上传等。
3.第十三条至十六条。明确了生态流量监管工作措施和日常监管罚则,包括专项检查、督促整改、建立监管信息公开和问题举报机制、依法依规处罚等。
4.第十七条至二十三条。明确了生态流量年度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差别化评价要求、对应的激励和处置措施以及评价结果运用;规定了《办法》施行日期。
五、特色与重点
1.厘清了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职责。一是明确水电站职责。《办法》明确规定水电站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遵循水量调度原则,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障河湖生态流量。二是细化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生态流量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财政、农业农村、林业、能源、湖南能源监管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三是强化分级监管权限。水电站生态流量实行属地监管和分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属地监管为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由省级负责监管,市县配合;单站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水电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县级负责监管。
2.规范了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和监测。一是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办法》明确了水电站生态流量,应当依据《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科学确定,特殊情况的,应当组织专题论证。二是明确电站业主责任。水电站业主负责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监视)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三是规范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相关规程规范及标准,可通过改造引水系统、输水系统、泄水系统或增设生态机组等措施,确保水电站稳定足额泄放生态流量。四是规范生态流量监测。规定了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断面的选取原则,应尽可能规则并靠近坝址,利于测流和监测设备设施布置;实时流量监测数据采集时间间隔不超过1小时,动态视频监视实施全天候录像;要将监测数据(图像)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备查。
3.强化了水电站生态流量日常监管与年度评价。一是强化监督检查。《办法》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生态流量专项检查,并建立监管信息公开和问题举报机制等。二是加大惩处力度。《办法》明确了对未按规定落实生态流量保障措施的水电站,由具有监管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水电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必要时建议电网限制或禁止其发电上网。三是开展年度评价。《办法》规定了对直接从天然河道取水的水电站开展年度评价,由具有监管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生态流量泄放是否达标。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由水电站业主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佐证资料,经具有监管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执行差别化评价。水电站生态流量年度评价结果纳入河湖长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