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模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一)重大事项决策应当经局党组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不能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的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二)各相关科室单位应当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技术咨询等有关服务。办公室负责为重大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调研法规科负责对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经济合同进行法律审查。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主要包括:
1、研究制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拟定有关规范性文件;
2、审定重要政策文件、重大建设项目(含局机关重大维修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安排计划;
3、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事项以及干部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事项;
4、审定局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含授权后勤服务中心管理的局属资产)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5、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准备应经下列程序:
1、调查研究:决策前,由相关科室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情况;
2、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对重大事项进行综合论证,经科学分析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
3、征求意见:对方案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科室单位意见。涉及全市水利改革发展的事项,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水利部门的意见;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4、法律审查:重大涉法事项必须依法论证,决策方案、草案由调研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5、重大决策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定进入决策程序。
(五)重大行政决策按下列程序进行:
1、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审议需要的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等资料,由分管局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单位准备;
2、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送达会议材料,与会人员熟悉有关情况、酝酿初步意见;
3、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或其指定的人员主持。先由分管局领导或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然后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议主持人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后再表明己见;
4、逐项表决:决策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
5、作出决定:局长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审议决策事项作出决定;
6、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
(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七)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事项,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讨论决定的,分管局领导应报告局长,事后及时向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通报。
二、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一)相关科室单位依法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直接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都属于行政执法行为。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本局工作人员为行政执法人员。
(二)行政执法工作由局长全面负责,分管局领导对所分管的科室单位负领导责任,相关科室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负直接责任。
(三)行政执法遵循公开公正和合法性、实效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执法监督中发现需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的,按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四)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市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指导。各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应于年初制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其中涉及企业单位的行政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应按规定报市优化办、市纠风办备案。
(五)防汛办、水资源处、河道采砂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建管科、规计科、水保科、质安科、行审科、洞工站、农水站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行政执法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水利、供水管理等方面法律和规章,在职责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履行应尽的义务;
2、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教育;
3、调查处理损害水资源、水域、水工程设施等涉水违法案件;
4、建立和完善涉水行政执法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
5、配合、协助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在岗人员;
2、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3、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七)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考核制度,将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每年底由调研法规科、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等组成考核小组,对有关科室单位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评议。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八)执法人员以局名义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制作执法文书,所有对外行政执法文书一律盖局行政公章或审批专用章。对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依照《岳阳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程序图》的程序进行,对水事违法行为的量罚依照《岳阳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操作细则标准》的规定进行。
(九)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重大案件包括:
1、拟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决定;
2、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
3、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4、局长或主管局领导认为有必要提请集体讨论的案件。
(十)设立执法监督小组。局执法监督小组由分管局领导、纪检组长及调研法规科科长、纪检监察室主任组成,负责对执法科室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局调研法规科每年6月和12月应将全市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书面向局党组汇报。
(十一)执法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1、执法主体;
2、执法程序;
3、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适用;
4、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5、罚没财物的处理。
(十二)执法监督的方式:
1、受理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2、对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3、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及报送备案制度
(一)水利规范性文件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也包括代市政府拟稿的水利规范性文件草案。事务性的、针对具体问题的文件,不属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须经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审查通过后由局长签署,以市水务局通知、意见等文件形式公布。
(三)调研法规科负责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报送备案工作。
(四)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科室单位负责起草,文件初稿须征求相关科室单位及有关县市区水利部门的意见,必要时,还须征求有关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五)规范性文件起草后,由调研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2、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等相抵触;
3、是否包含不得设定的内容;
4、是否与相关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5、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六)调研法规科审查规范性文件,应出具审查意见。需要修改完善的,起草科室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起草科室单位对审查意见不能协调一致的,由起草科室单位报请其分管局领导决定。
(七)局制定或与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生效前按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省水利厅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八)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制定或与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报本局备案。
(九)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公众有权查询。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调研法规科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后审查,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以及本制度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局长和分管局领导决定,由有关科室单位修改或者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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