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省委一号文件及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岳阳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岳阳市委2011年“民本岳阳”考核内容,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特制订《“民本岳阳”水利工作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011年,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工作将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考核评分,并按照“考核得分×25%”计入各地“民本岳阳”考核的总分值。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迅速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我市水利改革发展顺利推进。
附件:《“民本岳阳”水利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民本岳阳”水利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省委一号文件及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岳阳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岳阳市委2011年“民本岳阳”考核内容,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特制订《“民本岳阳”水利工作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11年,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工作将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考核评分,并按照“考核得分×25%”计入各地“民本岳阳”考核的总分值。
一、水利建设(基础分20分,可加分20分)
1、水利建设组织管理计4分。水利建设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组织机构健全,建立了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的计2分。及时办理开工许可、质量监督报监手续和项目划分的计2分。水利建设组织发动广泛深入、行动迅速,能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有关规定,引导和激发农民大干农田水利建设的加计2分;水利建设工程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四制”的加计2分。
2、四水及洞庭湖治理计3分。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建设计划任务的计3分,每高于或低于计划任务的5%加、减0.5分,加分不超过1分。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档案齐全、责任落实、宣传到位)的加计2分。
3、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计2分。按时按质完成省、市确定的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数量和经批复的除险加固内容的计2分。实事验收被评为优等的加计2分。未顺利通过省、市实事项目验收的予以一票否决。
4、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计2分。按时按质完成省、市确定的解决农村居民饮水不安全人数的计2分。实事验收被评为优等的加计2分。未顺利通过省、市实事项目验收的予以一票否决。
5、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计2分。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全国小农水重点县竞选,现有重点县按规定时间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并顺利通过省级组织绩效考评验收的计2分。小农水重点县建设进入全省前5名的加计1分。设立了小农水专项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移民后扶等项目符合小农水规划的加计1分。
6、灌排设施及水利血防共计2分。按时按质完成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高效节水示范项目、水利血防等建设计划任务的计2分。按部、省、市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信息资料的加计1分。认真开展水利建设项目专项治理,并及时按要求对再建项目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的加计1分。
7、中小河流治理计3分。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建设计划任务的计3分,并按照《中小河流治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绩效考核情况加、减分,加分不超过3分。
8、水利普查工作计2分。水利普查前期准备阶段不能按时按质完成的扣0.5分,清查登记阶段不能按时按质完成的扣0.5分,普查阶段不能按时按质完成的扣1分,扣完为止。水利普查年度考评排名全市第1、2、3名的分别加计2、1.5、1分。
二、水政水资源管理(基础分20分)
1、水资源管理计4分。建立完整的取水许可档案,取水计量设施安装率达到98%的计1分。抽查发现一家取水单位未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的扣0.5分,扣完为止;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规范的计1分。发现一个取水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扣0.5分,扣完为止;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153立方米以内的计2分,每超过1立方米扣0.5分,扣完为止。
2、水功能区管理计2分。全面完成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的计1分。每发现一处重点饮用水水源地未设立警示标志的扣0.5分,扣完为止;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计1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3、入河排污口审核计2分。全面建立入河入湖排污口档案,对新建、改建、扩建入河入湖排污口进行严格审批的计2分。每发现一处未经审批的入河入湖排污口的扣0.5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每发现一处排污口的扣0.5分,扣完为止。
4、河道管理和水域保护计8分。领导重视,机构、人员健全,全面建立河建项目,河道采砂管理制度、管理档案和管理责任落实的计4分。对水事违法案件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市管河道县、市、区际边界发生纠纷,所涉及县、市、区不予配合或拒不服从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调处的,每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在河道管理、执法工作中因工作不力,违法违规受到上级行政机关批评、处分的,此项不计分。水域保护计4分。对水系及保护地带非法填堵、占用行为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水资源保护不力,发生较大水污染事件的,每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5、水土保持计4分。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被水利部、水利厅通报批评的扣分依次为2分/次、1分/次;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被水利部、长江委、水利厅责令限期整改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限定期限内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未停止违法行为的扣分依次为2分/次、1.5分/次、1分/次;用地50亩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缴纳规费或未依法编报水保方案而开工建设的,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对人为水土流失监管不力造成人员伤亡或房屋倒塌等水土流失灾害事故的,此项不计分。
三、水利争资(可加分40分)
1、各地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土地出让金收益,每超过中央、省规定标准1个百分点的加计5分,加分不超过20分。
2、各地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累计每超过500万元的加计1分,加分不超过20分。
四、一票否决
1、湖区堤垸在保证洪水内溃堤的,予以一票否决;山丘区水库在设计暴雨洪水内溃坝的,予以一票否决。
2、重要工程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予以一票否决;贪污、截留、挪用工程项目资金的,予以一票否决。
3、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的,予以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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