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务(利)局:
为规范我市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市级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岳阳市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市级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水务局
2013年11月25日
岳阳市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市级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市级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4号)、《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2〕8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各县市区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小农水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及其使用的监督管理。水务(利)部门负责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审核、建设管理、技术指导及其运行维护的监管。
第五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工程建设;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
第六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作业费;
(四)日常维修养护费;
(五)其他费用。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检测、工程招标等支出,其比例不得超过小农水专项资金的5%。
小农水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耕地面积(权重35%)、粮食总产量(权重40%),以岳阳市上年度统计年鉴数据为准;斗渠以上(含)渠道长度(权重5%)、小型水库塘坝库容(权重10%)、小型泵站(权重5%)以岳阳市水务局统计数据为准;地区倾斜(权重5%)根据现代农业示范区、贫困县等政策性因素确定。
第八条 县级财政和水务(利)部门根据市级小农水专项资金预算额度,组织开展立项申报、资金申请等工作,并及时联合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报送申报材料,包括县级财政和水务(利)部门联合申报文件、《岳阳市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市级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1)、《岳阳市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市级补助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2)。
县级财政和水务(利)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对县级申报材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分配方案下拨小农水专项资金。
第十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民自愿原则。项目立项、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应经过民主议事表决通过。
(二)规划指导原则。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三)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确定项目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四)项目统筹原则。项目建设要依据农田水利规划,按照资金整合的总体要求,统筹考虑各类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项目建设能力等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第十一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县级财政、水务(利)部门在项目计划下达后,应及时将项目建设、筹资筹劳、资金使用等情况公示7天以上,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水务(利)部门应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同时应完善统计报告制度,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和市水务局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十四条 对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不规范、项目建设出现质量问题或因违纪违法问题被有关部门处罚的县市区,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将视情况相应减少下一年度市级小农水专项资金安排额度。
第十五条 在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因弄虚作假、工作失职渎职导致项目资金被骗取、套取、挪用等违纪违法情况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岳阳市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市级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岳阳市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市级补助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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