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利局、局相关科室、各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局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附件1)进行公示。凡列入清单内的证明事项,均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由行政许可申请相对人填写告知承诺表(附件2),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我局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时,将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是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特此通知。
岳阳市水利局
2020年6月20日
附件1
岳阳市水利局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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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实现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的时间 |
1 |
相邻乡镇(街道)书面同意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关牌工程设施证明 |
申请人办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手续证明 |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 |
水行政审批机关 |
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020年6月20日 |
注:《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三、试点任务”中规定:
1.所谓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2.所谓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附件2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承诺书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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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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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基本情况 |
(介绍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项目区概况,周边水系和水利工程设施分布情况,拟占用方案和补偿措施概况) |
拟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 |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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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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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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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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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承诺内容 |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等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已妥善处理好拟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所涉及相邻街道(乡镇)相关水事利害关系,承诺自愿承担占用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水事利害关系。 3.严格按照批复的占用补偿方案实施项目建设。 4.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承诺的事项 法人代表(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一式3份,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各执1份。